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顧建兵 江蘇省海門市農民施平榮在毒販黃建新的指使下,先後從南通市攜帶123.77毒品至海門市交給王麗燕販賣。6月2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建新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麗燕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施平榮以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3年5月14日15時許,啟東市公安局接特情反映稱有一個叫“茜茜”的女子欲至啟東市匯龍鎮金水苑小區販賣毒品,公安民警遂在現場守候,抓獲這名綽號叫“茜茜”的被告人王麗燕,從其隨身攜帶的包中發現兩包凝似冰毒的白色晶體狀物品,當日下午,民警從其位於海門市的住處內查獲11袋白色晶體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共計103.77克,含量均為72%。
  歸案後,王麗燕如實供述系黃建新讓施平榮將毒品交給其販賣的事實,並協助公安機關將施平榮抓獲。施平榮歸案後供述了黃建新讓其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並配合公安民警將黃建新抓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建新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59.77克,被告人王麗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51.77克,被告人施平榮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123.77克。
  另查明,被告人黃建新、王麗燕、施平榮均為海門人。其中,黃建新曾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先後兩次以賭博罪被判刑,2007年11月刑滿釋放。施平榮,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農民;王麗燕,1991年出生,中專文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建新、王麗燕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販賣、運輸,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施平榮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運輸,且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黃建新、王麗燕、施平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麗燕、施平榮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建新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麗燕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人,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施平榮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人,屬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農民幫毒販運輸毒品123.77克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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