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俊林 張利東 郝雪強 楊樹林
  本報訊(記者肖俊林 通訊員張利東 郝雪強 楊樹林)“周兵故意傷害一案的被害人法醫學鑒定意見書違反了鑒定程序,所依據的材料未經核實,鑒定結果錯誤,因此建議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鑒定。”近日,河北省邯鄲市叢台區檢察院技術科幹警小劉接受公訴科辦案人員的委托後,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發表自己的意見。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周兵與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將其毆打致傷。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該院技術科幹警對案卷中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發現鑒定意見中存在問題。經退回重新鑒定,李某的傷情被確定為重傷,最終周兵也因故意傷害罪具有致人重傷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該院檢察長韓欣悅告訴記者,周兵故意傷害案的成功監督,得益於該院開展的刑事案件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工作。去年以來,該院充分發揮檢察技術的法律監督作用,把技術性證據審查納入辦案程序,並與叢台區公安分局聯合制定了刑事案件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制度。
  據瞭解,該項制度對技術性證據所涉及的範圍、審查的內容、程序和審查時間等作出詳細規定。把與案件勘驗、檢驗鑒定有關的筆錄、檢驗鑒定文書、醫院診斷證明以及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證書等內容納入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審查範圍。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將技術證據材料與其他證據材料分開,單裝技術證據捲。明確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審查內容,包括鑒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委托受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鑒定人是否具有專門知識和鑒定資格,鑒定機構是否在其執業範圍內開展鑒定工作,檢驗鑒定的程序、方法、步驟及儀器選用是否科學規範,檢驗是否全面細緻等。要求對審查逮捕案件中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審查應在受理後3日內審查完畢,對審查起訴案件中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審查應在受理後5日內完畢,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據悉,該院自實行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制度以來,已對68件刑事案件中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進行了技術審查,製作了68份法醫學技術性證據鑒定意見書,對存在錯誤的6件法醫學技術性證據依法進行了糾正,有力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原標題:檢察技術“悄然提升”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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